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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法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凌加利与黄宝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加利,黄宝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凌加利。被执行人黄宝儒。申请执行人凌加利与被执行人黄宝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还清欠款本息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清借款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现被执行人黄宝儒已履行义务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宝儒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以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方式结案,应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