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黄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郭言军与吴建良、张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言军,吴建良,张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郭言军。被告吴建良。被告张建康。原告郭言军与被告吴建良、张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伟独任审判。因被告吴建良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文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伟主审,人民陪审员王佩芬参加评议,并向被告吴建良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良、张建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言军诉称,由被告张建康担保,被告吴建良向原告借人民币30万元,借款日期2013年3月18日,约定6个月归还。之后,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建良、张建康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审理中,原告明确由被告吴建良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建康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吴建良、张建康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吴建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郭言军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日期2013年3月18日,借款人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方埝村(14)组,因工程急用钱向郭言军本人借款。借条底部由被告吴建良作为借款人,被告张建康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并注明吴建良的身份证号码和137××××5222手机号码。原告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浒关支行出具的查询回单、闻千菊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并陈述:1、2013年3月18日,原告以现存方式向被告吴建良在中国农业银行82×××19的账户存入现金24.1万元;2、2013年3月7日,原告从其妻子闻千菊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中取款5.5万元,再加上现金0.4万元,合计5.9万元,在2013年3月17日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吴建良;3、借款发生后,被告未归还过本金或利息;4、借款到期后,原告去找被告张建康,张建康又带原告去找被告吴建良讨债,2015年时三人曾一起协商以房抵债,但没有达成协议;5、原告一直向两被告催讨,大概在2015年上半年,张建康因原告讨债而报警。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查询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以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吴建良向原告郭言军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由其出具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的查询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该事实予以认定。现借款已经超过还款期限,被告应及时归还。被告张建康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对于保证的方式、范围均无约定,应认定被告张建康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张建康催讨债务,现原告要求张建康对被告吴建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应予支持。被告吴建良、张建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良归还原告郭言军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张建康就上述第一项内容向原告郭言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吴建良、张建康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吴建良、张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