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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4号原告伍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孙东,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明春,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学旺担任法庭记录。2015年2月12日,原告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无奈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伍某已交纳。审判员罗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伍学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