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罗仁君,杨小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罗仁君,杨小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72号附3-5-2。组织机构代码:68893748-2法定代表人张秀明,职务总经理被告罗仁君,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小敏,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的原告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仁君、杨小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