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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罗仁君,杨小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罗仁君,杨小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72号附3-5-2。组织机构代码:68893748-2法定代表人张秀明,职务总经理被告罗仁君,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小敏,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的原告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仁君、杨小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泥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