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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斌与梁海斌、翟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梁海斌,翟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海斌,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翟玮,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海斌、翟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海斌所有的车辆一辆。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