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青松与缪春森、东营陆宇运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松,缪春森,东营陆宇运输有限公司,缪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447-1号原告:杨青松。被告:缪春森。被告:东营陆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春森,经理。被告:缪延林原告杨青松与被告缪春森、东营陆宇运输有限公司、缪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