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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诉胡尚霖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胡尚霖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2号原告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被告胡尚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尚霖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