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殿红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殿红,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杨殿红,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高继春,校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孤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79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孤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琚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