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任爱文与常国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爱文,常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任爱文。被执行人常国庆。本院在执行任爱文与常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爱文于2014年0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爱文于2015年0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胡桂兴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