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22-1号原告: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营者:孙传标,男,1963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长志,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现因需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部分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扬子银行城东支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