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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22-1号原告: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营者:孙传标,男,1963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长志,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现因需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部分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扬子银行城东支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