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杨新玲与郑必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玲,郑必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杨新玲。被执行人郑必喜。申请执行人杨新玲与被执行人郑必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必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新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525元,执行费人民币6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必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83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