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庄勇与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庄勇。委托代理人:陈大方,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勇与被告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