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海卫、胡雪峰等与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诗俊,赵海卫,胡雪峰,陆洪方,伍国平,许先福,黎海兵,文武红,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杨诗俊,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飞虹北村XXX号XXX室。申请执行人赵海卫,男,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胡雪峰,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陆洪方,女,汉族,1970年2月8日生,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伍国平,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执行人许先福,男,汉族,1973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执行人黎海兵,男,汉族,1975年7月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文武红,男,汉族,1974年2月5日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沈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诗俊等八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871、1872、1873、1874、1875、1876、1877、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李文华、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871、1872、1873、1874、1875、1876、1877、187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