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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BORAK1”轮所有权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71号1幢5层A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652536-7。法定代表人:蔡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展。被申请人:“BORAK1”轮所有权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林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2014年9月22日,“BORAK1”轮在杜阿拉港(DOUALA)装载了编号分别为BODLZJG-001、BODLZJG-002、BODLZJG-003、BODLZJG-005、BODLZJG-006、BODLZJG-008的6份提单项下的原木。该6份提单均载明,承运船舶为“BORAK1”轮,装货港为杜阿拉港,卸货港为张家港港。2015年2月,“BORAK1”轮抵达目的港张家港港,比正常的航行时间迟延了三个多月。申请人迈林公司作为前述提单的持有人,在提取货物时发现涉案原木因超期运输在航行途中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给申请人迈林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为此,申请人迈林公司请求本院扣押现停泊于张家港港的“BORAK1”轮,并责令被申请人“BORAK1”轮所有权人或光船承租人提供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0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迈林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30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迈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BORAK1”轮于张家港港;三、责令被申请人“BORAK1”轮所有权人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或向申请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600万元的担保,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四、申请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自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晓帆审 判 员  蔡四安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章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