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永芳与被告陈彬、胡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芳,陈彬,胡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吴永芳,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彬,男。被告胡金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芳诉被告陈彬、胡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吴永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仇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