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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浏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礼明与杨美英、顾炳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礼明,杨美英,顾炳文,顾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浏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周礼明。委托代理人陆燕,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美英。被告顾炳文。被告顾红芳。原告周礼明与被告杨美英、顾炳文、顾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玲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礼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陆燕、被告杨美英、顾红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炳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礼明诉称:被告杨美英、顾红芳、顾炳文分别为顾兴明的配偶、女儿、父亲。2004年7月1日顾兴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2013年12月顾兴明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两笔借款的利息按照银行利率给付。2014年9月顾兴明死亡,原告向三被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杨美英归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杨美英、顾红芳、顾炳文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顾红芳、杨美英共同辩称:1.对借款的真实性有异议,不清楚顾兴明有没有在外面借钱,对于没有借条的10000元不予认可,对于有借条的20000元由法院依法核实。2.顾兴明并未留有遗嘱,继承人也未分割遗产。被告顾炳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日,顾兴明向原告周礼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浮桥周礼明现金贰万元正,小写20000元。借款人顾兴明2004年7月1号。”当天原告周礼明向顾兴明交付现金20000元。原告周礼明陈述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周礼明陈述2013年12月顾兴明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言明半月之内归还,故未写借条。1973年11月14日顾兴明与被告杨美英登记结婚,顾兴明与被告杨美英共生育一女即被告顾红芳。2014年9月19日顾兴明死亡并于2014年9月20日注销户口。顾兴明母亲顾英于2003年7月14日死亡,被告杨美英、顾红芳均陈述顾兴明生前并未留有遗嘱,顾兴明死亡后各继承人未分割其遗产。被告杨美英、顾红芳、顾炳文提供的顾兴明生前记录电话号码、借款等情况的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中并未体现原告主张的2013年12月顾兴明借款10000元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户口注销证明、户表、户口簿底册、结婚申请书,被告杨美英、顾红芳提供的账册(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礼明向被告顾兴明支付了借款20000元,顾兴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顾兴明应按照借条归还借款,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催要借款,故周礼明可以随时催要该笔借款,债务人应当归还该20000元。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应共同履行。现原告周礼明以被告杨美英系顾兴明妻子,应对顾兴明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为由,请求被告杨美英归还上述借款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顾兴明作为被继承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杨美英、女儿顾红芳、父亲顾炳文,现该三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被告杨美英、顾红芳、顾炳文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20000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周礼明主张的2013年12月顾兴明所借的10000元,原告陈述双方为口头约定借款事宜,并未出具书面借条,也无其他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的存在,各被告对该笔借款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借款10000元的事实碍难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瑞欧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美英归还原告周礼明借款20000元。二、被告杨美英、顾红芳、顾炳文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两项中,任一被告归还原告周礼明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均免除其他被告对原告相应数额的还款义务。三、驳回原告周礼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杨美英负担195元,原告周礼明负担1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杨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成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