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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黟民一初字第0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山瑞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浩松、宋林彬、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瑞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浩松,宋林彬,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黟民一初字第00224-2号原告:黄山瑞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晓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黟县。法定代表人:舒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苏宏,公司员工。被告:梁浩松,男,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宋林彬,男,上海市人,住上海市南汇区。被告: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朱炳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念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瑞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浩松、宋林彬、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另行协商解决,原告黄山瑞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山瑞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瑞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91元,减半收取3245.5元,由原告黄山瑞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舒丽雯审判员  邵全新审判员  李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寅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