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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忠承与赵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承,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承。被执行人:赵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承与被执行人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益人李忠承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为人民币9955.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划拨了赵清在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甲信用社的存款1870.00元。经本院查徇工商、车辆、银行、房产等部门,其均无登记在册和别的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2月6日,已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通报给申请执行人李忠承,李忠承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4)德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对尚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怀胜审判员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铭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