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方新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建华,方新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新华。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建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方建华与方新华系兄弟关系,因太和县李兴镇西街土地发生纠纷,方建华申请李兴镇人民政府处理,经李兴镇人民政府作出太李政处(2009)02号《处理决定书》决定:一、位于李兴镇西街界亳河东岸人民路北侧0.33亩荒地使用权属于方建华所有。二、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破坏地上附着物。后方新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太复字(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太李政处(2009)02号《处理决定书》。方新华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其与方建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方建华一次性补偿给方新华8000元,方新华撤回行政诉讼的起诉,今后不得因诉争土地再与方建华发生纠纷。后方新华撤诉,并经(2010)太行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一审法院认为:方建华与方新华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实际履行,现方建华申请确认该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方建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方建华负担。宣判后,方建华不服,以其与方新华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显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方建华虽称其与方新华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但其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协议无效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及方新华返还根据该协议取得的80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方建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方建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婉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