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陈某,女,身份证号码×××2228,汉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钟某甲,男,身份证号码×××021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因工作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已生育女儿钟某乙、儿某。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喝酒,不务正业,且时不时殴打原告。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已分居七、八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无共同财产。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钟某乙由原告抚养,儿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钟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甲于2002年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钟某乙,××××年××月××日生育儿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生育了2个子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主张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多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长期分居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维系好夫妻关系,共同抚育好子女。被告钟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