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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西明珠合辉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明珠合辉投资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879号原告:江西明珠合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八景镇。法定代表人:温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某某,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明珠合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明珠合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维民二0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