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夏世金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世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夏世金,男,汉族,居住地山东省高密市,系高密市利达冷暖设备厂经营业主。委托代理人陈伟宏,男,居住地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城区神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执行款544638.8元,执行费8619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在银行存款553257.8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星执行员 张富贵执行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