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单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单春光,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郭赞楼,惠州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平半岛12号小区综合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67519982-0。法定代表人:郭赞楼,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春光,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6层,组织机构代码73884469-9。法定代表人:郭耀名。原审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平十二号小区荷兰水乡会所5楼,组织机构代码73759049-8。法定代表人:郭耀名。原审被告:郭耀名,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审被告:郭赞楼,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审被告:惠州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火车站中铁大楼。法定代表人:彭益生。上诉人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春光,原审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郭赞楼、惠州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宇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