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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翟某某,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韵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