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翟某某,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韵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