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5刑初26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浩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29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杨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于2014年10月,为了替黄某乙、雷某、白某亮办理第106届广交会外商采购证,通过网络提供资料委托他人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伪造了黄某乙、雷某、白某亮3人的中国护照3本,往来港澳签注3张。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钟某将上述伪造的黄某乙的中国护照1本、往来港澳签注1张交给黄某乙去办理广交会外商采购证时被查获,随即被告人钟某亦被人赃并获。上述事实,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来往港澳签注、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蕉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涉案物品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号码为158××××3935、158××××3959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号码为180××××5981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号码为132××××1112和186××××2898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出境入境证件真伪认定意见书,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部分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人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伪造的中国护照3本、往来港澳签注3张、采购商报到表1张,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英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庆波何兴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