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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佳琪与李飞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琪,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佳琪,女。被执行人李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佳琪与被执行人李飞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苗苗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1)高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