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邹剑,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