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赵恢杰与奚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恢杰,奚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44-1号申请执行人:赵恢杰,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被执行人:奚文龙,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何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蕉民初字第00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奚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奚文龙向申请人赵恢杰支付1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050元,但被执行人奚文龙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大阪城C6幢1单元402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奚文龙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奚文龙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大阪城C6幢1单元402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0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