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漆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漆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孔某,男,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女,1991年4月6日生,汉族。原告孔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凯、被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后双方断断续续交往,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共同生活一个月不到的时间,被告便离家出走,此后被告一直不与原告共同生活,不愿意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打电话、发短信给被告,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搪塞,不肯回家,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另外,双方结婚时,原告以各种方式给付被告彩礼共计119400元。原告认为,双方未共同生活,婚姻有名无实,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9400元。被告江某辩称:1、双方原来是同事关系,2009年下半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交往四年才结婚,双方发生矛盾是因为婚后原告在被告工作所用的电脑上发现与别人的聊天记录,双方产生误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关系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称的彩礼是部分是用于结婚花销,部分是婚后给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2009年下半年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通过被告工作所用电脑发现与别人的聊天记录,怀疑被告在与其恋爱时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发生矛盾是因为原告怀疑被告在与其恋爱时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婚姻是神圣和严肃的,双方婚姻时间较短,正处于磨合期,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正确面对婚姻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和好是有希望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并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孔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