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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祥松,行长。被执行人李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浩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同和路39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