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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魏英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228号罪犯魏英忠,男,出生于2443年3月15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04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英忠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徒刑;2004年3月18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政八年;2006年9月1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十个月,剥政不变;2009年4月27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政不变;2012年10月23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剥政四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魏英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监狱劳积1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