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应国华与上海千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华,上海千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88号原告应国华,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应群,男,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千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何光善。原告应国华与被告上海千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上海千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审 判 长 陈远征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