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81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岗,运城农村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经营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家,运城农村商业银行上郭支行行长。被告李风玲,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丽媛格式不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