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春法执字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梁兴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兴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109-1号被执行人:梁兴其,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关于被执行人梁兴其财产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作出的(2014)阳春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兴其缴纳刑事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兴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兴其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飘审判员 康焕强审判员 黄发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沿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