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蓝庆艳与蓝庆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蓝庆艳。被执行人蓝庆全。本院在执行蓝庆艳与被人蓝庆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庆全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山县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