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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法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广明诉顾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广明,顾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法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许广明,男,51岁,汉族。被执行人顾凤英,女,40岁,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唐革命的工资,被执行人顾凤英无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