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毕从宝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从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毕从宝,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云南省呈贡区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从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城区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8767.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三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