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564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4日。被告周某,女,生于1980年12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