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振国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振国(曾用名:张佳佳),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国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国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振国于2014年11月18日23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加油站旁的成人商超(性用品店)店内,持刀威逼营业员张某乙,抢走店内抽屉内的人民币48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振国于2014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赃款已被被告人张振国挥霍殆尽。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证人周某、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张振国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等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振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振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振国于2014年11月18日23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加油站旁的性用品商店内,持水果刀威逼营业员张某乙,抢走店内的人民币48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振国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振国被抓获的情况和案件侦破的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振国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3、书证,案发性用品商店内的视频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振国在该店内胁迫被害人。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系被告人张振国之妻,其证实案发时与被告人张振国租住在武昌区风光村附近,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振国晚上11点多钟才回,并说从同学处借了人民币500元;证人张某甲系武昌区风光村出租屋业主,其证实被告人张振国夫妇于2014年11月9日至20日在其出租屋居住,11月18日晚,被告人张振国向其付了房租200元,还借款50元。5、被害人张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4年11月18日23时左右,一男子推门进店来,走到我身前,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指着我的腹部对我说打劫,把大面额的钱都交出来,于是我把放钱的抽屉打开说你拿吧,然后他将10元以上的钱大部分都拿走了,剩余一些零钱。拿了钱之后他对我说对不起,真的很缺钱,你可以报警。出门就朝风光村方向跑了。大概抢了570元左右。6、被告人张振国的供述:2014年11月18日22时左右,因为身上没钱,看见风光村加油站旁边的性用品店门开着,里面只有一个人,我就走进去拿出随身的水果刀,比着店员说打劫,把钱拿出来,店员就把装钱的抽屉拉开,我就将手伸进去将大面额的钱拿了,对店员说对不起,真的很缺钱,你该报警就报警,然后往风光村方向跑了。回去后数了一下,大致抢了480元,我对老婆说找同学借了500元,然后付房租、还钱给了房东250元。因为抢钱的地方就在附近,所以第三天就搬走了。7、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在公安机关指认了被告人张振国。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振国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振国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振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振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波人民陪审员 王伶人民陪审员 廖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