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樊玉顺诉被告武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樊玉顺,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后麻峪村人,农民。被告武小东,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临县安家庄乡武家湾村人,农民。原告樊玉顺诉被告武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玉顺、被告武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玉顺诉称:2012年4约22日被告武小东购买我柴油2316吨,每吨价格8900元,共计206120元,支付了我柴油款190000,尚欠我柴油款16100元,同年5月31日又购买我柴油2474吨柴油,每吨价格8470元,共计209550元。两次购买我柴油拖欠我油款225650元,我先后几次与被告追偿拖欠的油款,被告一推再推,于2012年6月12日给我写下了欠据,言明半个月给我,可是半个月后我又追偿,一直至今未果,我常年以做买卖柴油生意为生,被告也是买卖柴油,我做柴油生意买卖都是贷款,被告长时间拖欠我柴油款极大地影响我的资金周转、多支付贷款利息,被告有能力偿还可是拒不清偿,为此我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尽快判决被告支付我拖欠的柴油款225650元及其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由被告补偿我的经济损失。被告武小东辩称:我确于2012年6月12日给原告写下225650元的欠条,由于这两车柴油我也是卖到柳林工地上,至今未要回油款,但我已四处筹措钱分几次偿还原告部分钱,现只欠原告22000元,我提出撤回欠条原告不同意,我也拿上22000元钱去原告家还款抽欠条原告不同意,要求我补偿损失。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武小东购买了原告的柴油拖欠原告油款225650元,并于2012年6月12日被告给原告写下了欠条,言明半个月给原告,结果限期内未支付,同时说定半个月内支付不了每三天给原告补偿2000元。被告分期支付原告油款20万,本金还欠25650元,后因双方为损失补偿一事发生争执,致使本金欠款25650元尚未清偿。此为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柴油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在限期内清偿债款,逾期被告未清偿,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虽然被告当时说过限期内清偿不了债款每三天补偿原告损失2000元,但补偿数额较大,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酌定由被告每三天补偿400元,每月补偿4000元,写欠条之日起15日后是2012年6月27日,至原告起诉之日2013年7月24日将近13个月,一次性补偿原告损失52000元(4000元×13个月)为宜,现由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油款及损失共计77650元,本案调解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武小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玉顺拖欠油款及造成的损失77650元。二、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武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子龙审判员 王东胜陪审员 高志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