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沛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保书,徐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玉军,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沛县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宪群,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红梅审 判 员 刘 丽 丽人民陪审员 董 月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翟 朔 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