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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孙守森、陈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孙守森,陈延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726号原告李海军。被告孙守森。被告陈延秋。原告李海军与被告孙守森、陈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守森、陈延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军诉称,2013年12月17号,被告陈延秋出具欠条一张欠款15900元,经我多次索要未果,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5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守森、陈延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延秋经营龙凤祥饭店时,雇佣原告李海军担任厨师,月工资4500��,被告陈延秋共欠原告工资款15900元,2013年12月17日由被告陈延秋给原告出具欠条。另,被告孙守森、陈延秋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陈延秋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延秋有义务及时清偿欠款。被告陈延秋与被告孙守森是夫妻关系,以被告陈延秋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守森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延秋、孙守森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守森、陈延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海军欠款1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孙守森、陈延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善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