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颜民爱与常付花、赵力群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民爱,常付花,赵力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颜民爱。被执行人常付花。被执行人赵力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民爱与被执行人常付花、赵力群共有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颜民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常付花、赵力群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曲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绍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