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特字第37号申请人蒋某、蒋X申请宣告许某(许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鹏,蒋鸿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民特字第37号申请人蒋鹏,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学龄前儿童。申请人蒋鸿,女,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学龄前儿童。二申请人的监护人蒋怀云,女,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农民,系二申请人的姑姑。申请人蒋鹏、蒋鸿申请宣告许桂(许戊桂)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鹏、蒋鸿的监护人蒋怀云以蒋鹏、蒋鸿的母亲许桂离家出走已二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持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许桂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许桂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许桂(许戊桂),女,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现下落不明,系二申请人之母。许桂与蒋生成(系蒋鹏、蒋鸿的父亲)于1999年5月9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蒋鹏、蒋鸿二人。被申请人许桂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蒋生成2013年11月29日因病死亡。申请人蒋鹏、蒋鸿此后一直由姑姑蒋怀云承担监护责任。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许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届满,许桂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许桂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二年有余,本院依法公告寻找,许桂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桂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奕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