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xx与被执行人方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XX,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时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方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XX与被执行人方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