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财诉被告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财,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67号原告:刘万财,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委托代理人:许玄,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智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财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刘万财撤回对被告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刘万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青玲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