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郑爱云、许根鲁与许根鲁、叶淑丽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云,许根鲁,叶淑丽,许敬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郑爱云。委托代理人:胡喜春。委托代理人:王根法。被告:许根鲁。被告:叶淑丽。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伟军。被告:许敬航。委托代理人: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云诉被告许根鲁、叶淑丽、许敬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爱云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爱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爱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爱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霜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