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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万时与被告缑严、任功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时,缑严,任功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王万时,男,194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驹,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缑严,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功琴,女,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C座。负责人李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时与被告缑严、任功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时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王万时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