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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法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毛吊娥与强光磊健康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吊娥,强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法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毛吊娥,女,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强光磊,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毛吊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72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强光磊健康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强光磊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毛吊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共计3547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款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7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