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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超与杨荣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杨荣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张超,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被告:杨荣晖,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荣晖驾驶的鲁NT00**号轿车。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及时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荣晖驾驶的鲁NT00**号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伟力审判员  杨家勇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光彩 更多数据: